律师回答说:
1.但是,如果雇主有过错,
作为第38条:“如果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条例。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工人可立即辞职,并向雇主索赔
2.如果雇主没有过错,雇员辞职,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7条:“雇员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无补偿或无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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