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辞职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自愿辞职不能获得补偿
,劳动者应当在辞职30日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保证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协商解除。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将涉及经济补偿,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由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自愿辞职,他能否获得补偿或补偿
如果员工是由于上述情况之一,员工可以立即辞职并向雇主要求补偿。但是,如果雇主没有过错,雇员辞职,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7条:“工人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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