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小李在一家服装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署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合同。应公司的要求,她付了5000元定金。2001年,该公司因经济衰退而裁员。但是如果她被解雇了,她就拿不到押金。为了得到一大笔定金,她不得不在公司准备的“辞职申请表”上签字。后来,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向公司提起了经济赔偿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工人主动辞职,雇主不得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此外,如果雇主未能按照规定向工人提供经济补偿,除了全额经济补偿外,还应按照经济补偿的50%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但是,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经济补偿,有些雇主采取各种措施强迫雇员自愿辞职,有些甚至误导雇员。很明显,该单位解雇了员工,并要求员工填写“辞职表”。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很难提供证据;对他们最不利的证据是自愿辞职的证据“辞职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裁员,雇主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小李无法提供证据,因此法院最终采纳了该公司的证据。最后,小李败诉。此外,雇主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已收取的押金应予以退还。因此,如果小李弄清“辞职”与“辞退”的关系,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避免失去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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