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有权解雇员工,而工人有权辞职。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在与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业主将规定必须获得上级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员的同意。因此,如果工人想辞职,他必须得到公司的批准>P>大学毕业后,萧柳申请在上海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双方同意小刘主要承担新产品开发业务。当时,公司与他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两年
今年年初,小刘看到其他学生的工资越来越高,也打动了跳槽的念头。巧合的是,此时,一家公司向他伸出了橄榄枝。因此,他向原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相关领导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当时企业没有给他一个明确的答复。小刘认为他的辞职要求公司已经知道了。之后,他正常上班,整理手头的工作,等待最后交接的那一天。30天后,小刘与新公司约定的到达时间即将到来,于是他向原单位提出,要求公司为他办理相关出境手续。但是,企业人事经理告知小刘,虽然他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经企业批准,所以他不同意为他办理离职登记备案手续,现在小刘傻了。如果公司不为他办理辞职手续,他就不能向新公司报告。小刘多次向公司要求理论,但公司从未同意小刘的要求
一方面,原单位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另一方面,新单位要求小刘尽快到达岗位。无奈之下,小刘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履行义务为他办理退出手续在听证会上,小刘反复强调,作为一名工人,他有权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已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要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在提出辞职申请30天后,企业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未获批准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要求其继续工作。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责令企业尽快为其办理退出手续
企业认为小刘进入企业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小刘确实提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他仍然需要等待企业的批准才能离开企业。目前该企业尚未获得批准,双方劳动合同也未解除,因此听证后未办理退出手续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他们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
崇左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小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一直工作到30天,这符合法律程序。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不需要雇主的批准。现在,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为小刘办理离职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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