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09 21:57:45 3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保持社会的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任务、组织失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并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业人员,是指难以获得其他就业机会、需由劳动行政部门安置就业或者自行组织生产经营自救的人员,包括:

(一)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持有失业证明的人员;

(二)“农转非”中待安置的人员;

(三)其他按规定需由劳动行政部门安置的人员。

第四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一)企业在开办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安置的失业人员,占企业全部职工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企业在存续期间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安置任务,按规定比例安置失业人员的。

第六条要求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认定手续。

第七条经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凭该证书享受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经认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到三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但税务部门规定的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行业除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前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期限届满后,继续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安置任务,按规定比例安置失业人员的,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具体税收优惠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组织、扶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运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设立与发展,提高其安置失业人员的能力;

(二)开展技术培训,开辟物资渠道,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三)引导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选择与本企业安置的人员相适应的经营方向和经营项目,督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做好有关统计工作。

第十条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当年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和当年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划拨一定数额,用于扶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际安置失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要求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安置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不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安置任务达两年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收缴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分立、合并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认定手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本市计划、金融、物资、土地、规划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和生产经营应给予积极的扶持。

第十五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妥善安置失业人员,保障职工的各项权益。

被安置的人员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

第十七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劳动就业 最新知识
针对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上海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