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县针对外来务工和经商人员子女的入学条件进行了规定,要求父母和子女双方均来自农村地区,且不属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在县城辖区有固定住所,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完成了备案手续,或办理了购房产权证书的,或父母至少一方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出具了纳税依据的。符合条件的子女可以享受本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政策。
1.父母和子女双方均来自农村地区,且不属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
2、在县城辖区有固定住所,办理了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完成了备案手续,或办理了购房产权证书的;
3、如属务工人员子女,父母双方或一方与用人单位了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并经当地劳动就业保障部门鉴定的;如属经商人员子女,父母至少一方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出具了纳税依据的。
父母为务工或经商人员子女上学条件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包括适龄儿童、少年的家庭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学校布局规划,以及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并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然而,在一些地区,父母为务工或经商人员子女上学仍然存在困难。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大对农村地区学校和教学点的建设和投入,改善农村地区学生上学条件;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出资兴办学校,增加教育资源。
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父母为务工或经商人员子女上学条件应该得到保障。家庭和学校都应尽到责任,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良好的学习环境。政府也应加大投入,改善教育资源,让所有孩子都能享有公平的教育。
父母为务工或经商人员子女上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家庭和学校都应尽到责任,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良好的学习环境。政府也应加大投入,改善教育资源,让所有孩子都能享有公平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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