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就业群体在我国面临就业困难。其中包括残疾人群体、城市郊区占地农转非群体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群体。针对这些群体,政府和社会各界需共同努力,推动残疾人劳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特殊就业群体通常指的是由于各种自身或环境因素而导致相对就业更加困难的人群。这些特殊就业群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残疾人群体,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人群占一定的比例。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城市郊区占地农转非群体。
3.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群体。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素材中提到的特殊就业群体是否包括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同时,《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素材中提到的特殊就业群体不包括未成年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存在非法雇佣童工的现象。这些童工可能是来自家庭贫困、父母双亡等特殊家庭的孩子,或者是在学校周边的非法加工厂和娱乐场所被雇佣。这些童工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身心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隐患,同时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针对这些现象,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应采取措施加以预防和打击。用人单位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雇佣童工。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加大对非法雇佣童工的查处力度。此外,社会各界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避免他们陷入非法劳动和生活的困境。
特殊就业群体是社会中需要关注和帮助的群体。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对这些群体的保护和关注。同时,用人单位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雇佣童工,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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