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制度中的医疗期规定
时间:2023-09-01 09:40:09 4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为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医疗期工资发放标准为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医 疗 期 工 资 发 放 标 准 : 连 续 工 作 六 个 月 以 上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以上后,因身体原因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医疗的,可以得到医疗期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医疗期工资的发放标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以上后,因身体原因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而医疗期工资的发放标准,则由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自身情况,合理制定医疗期工资标准,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劳动者在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期间,应积极配合企业的工作安排,确保医疗期的顺利进行。

医疗期工资的发放标准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行规定。劳动者在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以上后,因身体原因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医疗时,可以得到医疗期工资待遇。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自身情况,合理制定医疗期工资标准,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劳动者在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期间,应积极配合企业的工作安排,确保医疗期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子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病伤假期工资或疾病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非因工残废救济费,其数额按下列情况规定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不予发给。关于残废状况的确定与变更,适用第十二条丙款的规定。丁、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痊愈或非因工残废复劳动力后,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应给予适当工作。戊、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得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免费诊治,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二分之一,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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