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劳动者患职业病的处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原则上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个体工商户保险办法。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前后的年限一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当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国家规定计算发放基本养老金
(11)非全日制职工可以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待遇水平与支付水平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因工负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伤残待遇及相关费用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协商一次性解决,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非全日制职工工伤待遇))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非全日制职工离职后的费用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执行,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责任单位应当支付停工期间的赔偿金和工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保留,不低于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和工伤责任人应当按照伤残津贴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伤残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5-10级残疾,工伤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伤残就业补贴基本事实:原告于2006年2月进入被告单位从事送奶业务。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兼职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工作地点在根山地区,每天送奶时间不超过3.42小时。具体时间是凌晨3:00-6:00。每天送奶量约为220头。劳动报酬为小时工资,每月1日、16日发放两次工资。劳动报酬包括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通知另一方终止雇佣关系,本合同将立即终止。2010年10月21日凌晨5时,原告在给单位送牛奶时被车撞倒。2011年1月24日,经被告申请,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2012年12月25日,经被告申请,原告被杭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受伤后,原告不能继续做送奶工,故于2012年12月26日提出解除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如果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凌晨5时在送奶途中被车撞伤,被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此,原告可以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被告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原告参加工伤保险,原告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原告的工伤保险金损失由被告承担。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鉴定工伤等级所支付的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律师经历]
1.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用工方式。对于报社、送奶、小公司保洁等工作量较少,但不可或缺的工作内容,只要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就可以使用这种用工制度。优点是:双薪无劳动合同;无需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可随时放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无需支付年假工资;无节假日加班等
2.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需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护理费、停工治疗费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需要承担不缴纳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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