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协议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以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以看出,兼职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它满足了企业降低劳动力成本、促进灵活就业的客观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就业需求取决于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同时,为了利润最大化,企业也应该尽可能降低劳动力成本。事实上,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力成本明显低于全日制就业。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取一些灵活的就业形式,包括兼职。第二,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竞争压力较低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力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后,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的矛盾,减少失业。在劳动力大量过剩、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就业机会短缺的背景下,企业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可以使企业在总的客观人力资源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招聘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为大多数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非全日制用工
首先,它定义了兼职工作。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工资为主,同一用人单位劳动者日均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二,它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人可以与一个或多个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全职工人只能与一个雇主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它规定非全日制就业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全日制用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四,规定非全日制就业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全日制用工,除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试用期可以依法在其他劳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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