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释:非全日制就业
时间:2023-05-07 11:20:30 4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殿斌

兼职是《劳动合同法》新增的一项内容,原《劳动合同法》未对此作出规定。总体而言,《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工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员工,如直接雇佣大学生担任家教的个人和通过国内公司以外的个人直接雇佣的保姆,属于个人员工,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谓非全日制就业是指:以小时为主要支付报酬的就业形式,同一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这种方法主要是指小时工和一些兼职工作,兼职就业也很普遍。例如,我在假期为一些公司做临时推广员,比如一些小企业雇佣的兼职会计师,他们只在月底为雇主记账。【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受到双倍工资的严厉处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符合短期、即时结算、相对简单的特点。在这种雇佣模式下,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工资支付,权利和义务相对简单,一般履行期可能只有几天。因此,双方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如果条件允许,应该尽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期限很短,也要明确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专职人员的工资标准、支付期限、是否提供其他工作保障,如提供工装、午餐等[兼职人员可以同时在多个单位工作],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和解除前,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排他性,这也符合非全日制就业的特点。例如,我上午在雇主a从事清洁工作,下午在雇主B从事收发工作。当然,兼职工人的上述权利并不是无限的。必须保证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影响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工资主要按小时数计算。当然,双方也可以同意按周、月或工作量计算工资。无论是小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如果工资不按小时计算,可引入相应的小时工资进行比较。工资结算可以每天立即结算,也可以每周结算,但兼职劳动报酬结算的最长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天。【非全日制用工无试用期】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履行期较短,《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无试用期。即使双方同意试用期,该试用期无效,应视为正常雇佣期。【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非全日制工具具有灵活性,对应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相对简单的权利义务。非全日制就业的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就业。本通知无需提前发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目的可以立即实现。此外,在非全日制就业状态下,如果雇主提出终止雇佣关系,则无需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这与全日制就业非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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