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就业的特点
时间:2023-05-07 18:25:08 44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这与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同。在非全日制用工方面,《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期加班的问题。但是,根据当地现行规定,超过工作时间限制的被视为全日制就业。如《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用工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兼职员工不仅可能有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职业的愿望,而且工作时间可以调整,因此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自然会出现。兼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也可以与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非全日制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通知对方。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不约定试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支付,用人单位还必须定期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最长支付期限不得超过15天,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只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没有缴纳医疗保险的义务,职工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因工负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劳动者被认定为残疾5-10人的,残疾待遇及相关费用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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