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条例》的制定既要规范我市工资支付活动,着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又要注意与用人单位发展的关系。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宜过低。修订草案的有关规定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工资扣除奖金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劳动者当月工资的70%和本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高于法定标准的,从其规定。”但也有委员认为,这样的基数还是比较低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当月工资总额(含奖金)。但也有委员认为,如果按不同情况分别乘以150%、200%、300%,加班费就太高了,企业的负担就太重了。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是否合理?此前的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工资。有委员认为,在当前劳动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以加强管理为名,利用自己单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制定不合理的规定,这将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修订草案中,删除了这一规定。但也有委员认为,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工资,这将使其在日常管理中缺乏有效手段。工资清单的详细内容应当写明。工资清单是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书面凭证,《草案》修订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清单应当包括支付工资的时间、应支付的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代扣代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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