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作了明确规定。综上所述,阮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阮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述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此数,“不满”不包括此数。他们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给阮某的合同约定:期限一年,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工资1500元/月,试用期后工资2000元/月。阮某觉得试用期和试用期后的工资差距太大。你想知道国家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有没有规定?如果是这样的话,阮某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怎么规定的,约定的月薪是2000元。根据上述规定,阮某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1600元(2000元)×80%),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为可以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实际上,这种做法往往弄巧成拙,最终适得其反,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有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果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就不成立,“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显然,如果企业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企业的初衷是防止被“关”起来,但实际上恰好被“关”起来。因此,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包括试用期内容
温馨提示:按照规定,10月1日至7日有7天假期,其中只有前3天是法定节假日,最后四天是周末。因此,劳动者在10月1日至3日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按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不应以补休冲抵。10月4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可以选择为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选择补休或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200%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工资的150%;(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补休的,他应得到不少于其工资200%的报酬
(3)如果工人被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他们应得到不少于其工资300%的报酬。”p>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