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85年至1991年底,经省、市政府批准,机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职工工龄津贴按50分计算,纳入企业工资标准,从1992年1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开始,对职工工资按三项之和减收5元,职工的工资,按照就近增加一半的办法确定。个人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也应执行上述办法
(3)1992年以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省、市政府原批准的职工享受的岗位补贴,可以按实际数额核定到企业。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纳入工资总基数,非挂钩企业可纳入工资支付计划
(4)转制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审批时间由市劳动局确定;省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劳动厅审批,起薪时间不得早于1992年1月1日,参见辽宁省劳动厅《辽宁省劳动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职工工资福利的通知》(辽劳(新)[1992]186199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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