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跟我签劳动合同,我走后他扣我工资,怎么办?
时间:2023-03-03 18:31:21 2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公司以任何方式收取保证金和押金都是违反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其次,和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公司又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劳动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故未公司也应承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第三条则较明确的规定了赔偿执行规定: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对公司的行为你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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