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双倍“工资成本”代替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23-05-07 16:10:22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有点像“偷鸡不能吃米饭”。这真的不划算!

9月3日,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杜伟在介绍一起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多支付“工资成本”的案件时,就用了这个形象,据介绍,一家餐饮娱乐公司。,成都某有限公司为“逃避”其法律责任和义务,未与其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农民工“离职”后依法起诉用人单位。经过近一年的“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应向农民工支付双倍工资,这一判决已于近日实施

杜伟表示,这起农民工维权案件非常典型。说明企业要想不增加“违法成本”,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头到尾”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是广汉市新丰镇的郭×成。2008年4月7日,他应聘到成都一家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做水电工,主要负责公司的水电安装和工程重新选型

郭×成告诉记者,由于他业务娴熟,踏实肯干,公司几乎每个月都给他加薪。但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对方自始至终没有与他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更没有依法为他购买养老保险。他当时不懂法律,也不太在意。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迫使他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9年5月,郭*Cheng得知公司只为少数员工买了保险,但他不是每个月都能拿到加薪的员工之一。不仅如此,就在他刚为公司完成水电安装和工程重新选型工作后,10月18日,公司打电话给他“请假”,并要求他办理辞职手续,2009年10月21日,公司没有给出任何辞退理由,郭×成向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但由于案件太多,仲裁委员会未能作出“逾期五日”的受理判决。因此,郭×成于10月29日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因只是重庆公司的一家分公司,向武侯区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但经审查,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管辖异议。公司仍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武侯区法院的判决,认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当依法与郭×成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公司应于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为郭×成补缴社会保险,并依法为郭×成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3760元。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被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法院裁定,郭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向郭×成支付2008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由于公司在这段时间内已经支付了工资,所以也应该给他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总共18200元,虽然武侯区法院已经判决了郭×成的诉讼,但“确实不划算”,公司仍以与郭×成仅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和“管辖权”为由,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积极配合下,于8月10日推迟执行法院判决

,公司最终执行判决:经郭×成同意,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2万元

最终,公司为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了更多的“工资成本”

杜伟,杜伟一直为郭×成提供法律咨询,告诉记者,该案的成功表明,企业要想不增加“违法成本”,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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