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佣关系能否随意终止?
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但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与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建立在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同基础上。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第二,如何赔偿雇佣关系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我国法律对雇佣关系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的赔偿纠纷,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法律责任,也称为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职工受害损害赔偿纠纷,是指用人单位在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对职工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的民事责任都是基于雇佣关系的存在。劳动争议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我国法律规定,除非有诉权的原告作出选择,否则可以自由选择起诉哪种主张。如果原告选择以侵权责任追究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那么就有必要确定劳动争议损害赔偿的侵权性质。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对自己造成的损害有过错,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如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用人单位只要证明自己对造成劳动者或者第三人损害没有过错,就不能承担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原告很难举出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这在实践中是不可行的,不利于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在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利用劳动者掌握的资源(如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很容易找到证明劳动者“过错”的证据。基于社会公平正义和有效保护被害人利益的目的,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显然是不可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也可以责令赔偿:无故扣减或者拖延劳动者工资的;(二)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的;(三)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四)劳动合同终止后,不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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