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本来注册的名字是叫天康,但是对外公开的名字却一直叫天年。南城某销售保健品的公司对外营业、招聘时一直挂羊头卖狗肉,不仅如此,公司还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致使遭到起诉后,被判赔偿两倍工资。
离职后才知道公司真名
2008年春节刚过,李先生到东莞某人才市场求职,经过层层筛选,他顺利地进入了到位于南城莞太路某写字楼内的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客服中心任行政人事经理。工作期间,李先生每月上班26天,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6200元。
我自己感觉干得好好的,但是半年后,公司突然提出要辞退我。李先生告诉记者,我猜测是公司看我业务做得好,不想给我提成了。尽管李先生被突然遭辞职的原因并没有得到证实,但是,从被辞退起,麻烦也随之而来了。
想到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想到向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其他补偿金。李先生说,令我想不到的是,仲裁庭告诉我,我所说的曾经工作过的公司并不叫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客服中心,其在工商局注册的名字叫天康饮水机贸易部,后者并不承认曾经有过我这名员工。于是,劳动仲裁庭驳回了我的所有申诉请求。
法院查验正身公司败诉
李先生不服劳动仲裁裁决,随后向法院起诉天康饮水机贸易部。在法庭上,李先生提供了自己曾经在天年工作时的工作证、证人等等。法院认为,这个案件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与这家天康饮水机贸易部是否存在过劳动关系。
记者在一份李先生提供的工商局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上看到,天康饮水机贸易部的经营场所为东莞市南城莞太路*****阁1002室,经营者为郭猛,这个地方就是我工作的地方。李先生说。
记者随后到档案上显示的地址来到这家公司,果然,公司大门上贴着VitoP天年图案、天年欢迎您等字样,这些图案与李先生工作证上的图案一致。记者佯装顾客前去咨询,对方也称这里是天年生物(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客服中心。
不仅如此,法院也根据李先生的申请前往现场调查取证,与记者看到的情况一致。
综合种种迹象,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与天康饮水机贸易部的确存在过劳动关系。既然如此,天康就有义务向法院提供员工的考勤记录、工资单等,但是它拒不提供,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于是,法院按照李先生主张的6200元/月的工资额,要求天康加倍支付给李先生工资,共计37200元(6200元/月×6)。案件判决结果现已终审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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