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打工却没给签用工合同
2011年9月,16岁的小李放弃学业来到郑州,四处奔波近一个月,在一家餐馆谋得一份服务员的工作。
10月4日,小李开始她人生的第一份工作,虽然累,但她干得还是很认真。
小李平时上班分早晚班,早班是上午9点半到下午2点,晚班是下午5点到晚上10点。一个月只有两天的休息时间。
所有的员工隔一日还要值一天班,要从早上9点30分一直干到晚上10点,中间不能休息。
一个月辛辛苦苦,好不容易盼到月底,可小李只拿到475块钱的工资。细问才知道,每位员工来这工作都要押600块钱的工资。并且,大都没签劳动合同。
5个月后,因为种种原因,小李选择离开。
然而,餐馆老板拒不支付小李的600元押金,说了一大堆理由。
劳动仲裁餐馆支付双倍工资
无奈之下,小李向惠济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请求。
一个月后,仲裁有了结果。
劳动部门裁决餐馆返还小李押金6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5560元、加班工资1000元。
餐馆老板不服气,将小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仲裁。
法院判双倍支付,老板叫苦不迭
在法庭上,餐馆老板诉称小李只是在这打短工,感觉她不太可能长待,嫌麻烦就没签合同。再说,自己本身钱挣得就不多,不应该因没签合同就支付双倍工资。
餐馆老板还说,按照商业习惯,餐馆会根据经营情况灵活调整工作时间,并没有让小李加班。
小李则向法庭提供了同事的书面证言,法庭也在仲裁委调取了小李的工资条。
法院确认了上面的事实。还查明,在餐馆工作时小李的平均工资为1307元。
法院认为,小李在餐馆工作期间,餐馆未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该餐馆应支付小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及不得要求劳动提供担保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餐馆扣押小李的工资6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退还。
判决该餐馆支付小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5228元、加班工资1302元,退还押金600元共计7130元,并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庭审后,餐馆老板叫苦不迭,连连说,很后悔没跟小李签合同,因为自己没能很好地学法用法,给自己制造了大麻烦。下次招人,无论如何都要签订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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