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初,张先生被一家印染公司聘为技术员。张先生雇用了五个人。上班当天,公司提前表示:劳动合同定于2011年1月中旬正式签订。前三个月为临时工,不计入服务年限。如果你不同意,公司将不会雇用他们。并拿出包含此内容的意向书,供张先生和其他人签署。认为找工作不容易,张先生和他们都同意并签署了协议。最近,张先生由于与技术部主任的几次冲突而决定辞职,并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三个月。公司回答说,这是事先说的,你同意并签署了意向书,但不同意赔偿。同意事后签订劳动合同。你能否要求双倍的工资
[分析]
无论工人是否同意,只要劳动合同不是由于工人的原因而签订的,雇主应支付双倍的工资。因为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双方对此有明确的约定,也无效,因为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但尚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法第82条规定:“如果雇主自雇佣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雇主没有理由这样做。如果未与员工签订超过一个月但少于一年的合同,则无论后续补充合同是否包括该期间,均应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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