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的一切费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对患病或者残疾的童工进行安置返回原居住地,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期满,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残疾程度,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残疾程度向童工支付残疾抚恤金。童工死亡的,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放丧葬补助,并给予经济补偿。对造成儿童工伤、残疾、死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
童工工伤赔偿应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执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一次性赔偿包括职工、童工在治疗期间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的数额,在职工或者因事故受伤、患职业病的童工死亡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受伤职工、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全文56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