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的活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享有不少于90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国家规定的劳动强度和哺乳期内禁止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减少工资,第六条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解除或者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丧偶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就业)合同或服务协议,产假、哺乳等,但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在产假、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提拔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并通过单位考核后,应当提拔补足提拔工资评估和试验工作;经考核、试运行不合格的,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水平;女职工因产前检查、哺乳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的方式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期间依法享有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女职工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奖励或者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受到处罚的,她在孕期和分娩期的待遇按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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