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在医疗期间、孕期、分娩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基本工资不得降低。怀孕女工在分娩期间进行产前检查,应按工作时间计算,即按出勤处理,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生产一线的女工,相应减少生产定额,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2.产假
女工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息假15天,难产附加产假15天;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将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流产4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发放工资
3.哺乳期
哺乳1岁以下婴儿的女工,工作单位在每个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单胎每次哺乳30分钟,多胞胎的哺乳时间每增加30分钟。如果路程较长,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包括人工喂养)。哺乳期和本单位哺乳期计入劳动时间
2.孕期争议如何解决
如果孕妇或哺乳期母亲的劳动权利受到侵犯,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请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任何一方都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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