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书面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公司长期停工停产,职工也多年处于待岗状态,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程序必须合乎法律规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再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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