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是否发生争议。相应的事故需要相关部门的结论,但相关部门尚未做出结论。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伤难以认定。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情形,中止工伤认定的情形消失或者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鉴定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工伤鉴定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工伤认定: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的规定,因日常生产受到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职工,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或者临时指定的工作,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程序:企业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遇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30天。受伤职工及其亲属不能提出治疗申请的,企业工会组织可以代为提出治疗申请。职工福利申请经企业签字后提交。企业不签字的,受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接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可以直接提交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集证据,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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