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暂缓工伤认定的情形是什么?
接受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暂停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暂停工伤认定通知书》:(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纠纷在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作为依据,但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
(3)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伤认定难以作出决定
(4)法律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规章制度
工伤认定终止后或者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鉴定中止的时间不计入工伤鉴定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出终止工伤认定通知书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书
(2)受伤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4)用人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个人申报无需提供报告)
(5)两名以上见证人的证言
(6)伤后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首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鉴定证明。(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的复印件,还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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