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合同到是在1月31日到期,现在正在办理补签合同一事,其中有一份竟业协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公司每月支付50元作为补偿,如违约则需一次性支付5万元做为赔偿,而公司给我的一年的工资也不到三万。这样的协议如果签了是否有效?竟业补偿和赔偿是否有一定的范围?这样的补偿太少而赔偿则太高,是否可以视此协议无效呢?
(一)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你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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