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约定:竟业限制
时间:2023-07-10 11:43:04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竟业限制的期限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竟业限制与竟业禁止有什么区别呢?

很多人对这两个概念分不清。

竟业禁止来源于公司法第149条,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是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竟业限制来源于劳动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

区别是:

1、竟业禁止是法定义务,竟业限制是约定义务;

2、竟业禁止针对的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竟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竟业禁止针对的是在职人员,竟业限制针对的是离职人员;

4、竟业禁止针对的在职人员只要未离职,就一直适用;竟业限制针对员工的限制为离职2年以内;

5、单位对竟业禁止人员不需要支付补偿,但对竟业限制人员必须补偿;

6、竟业禁止的生效是依据法律(只要成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竟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上海市例外,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竟业限制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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