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期限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既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也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在劳动合同期内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事由可以是法定的理由,也可以是双方约定的事由。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订立以后,出现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如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破产等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即行归于消灭,不可能继续履行而应当直接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只要出现终止的事实,除了患职业病、工伤、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合同依法即行终止。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在于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劳动合同解除的所依据的情形不同,处理的程序不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不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即用人单位均需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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