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和事假累计两个月及以上,单位扣发工资的;
(2)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年假几天
工作满一年的,有5天的年假。法律明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此,职工的工作年限达到1年的,就可以依法享受5天的年假,但是,存在法定限制条件的,即使职工的工作年限满1年,也无法享受法定的5天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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