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单位工作不满一年也可享受年休假
时间:2023-04-22 21:34:11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概要】

肖某于2013年2月16日至同年12月30日在甲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双方签订了自2013年2月16日始至2016年2月17日止的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0日,肖某以家庭原因需要休息时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肖某的社保查询记录显示其参加工作日期为1992年11月,截止2012年末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14年11个月。2014年4月24日,肖某申诉至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3768元。当事人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显示肖某在甲公司期间已休带薪年休假。根据肖某的累计工龄,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应按照每年10天的标准享有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折算后,肖某在甲公司应享有带薪年休假8天,根据其工资标堆,肖某诉请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不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享有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其累计工龄分别计算。但法律并未就职工工龄如何计算予以明确,实务中通常结合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等于以确定。法院依照肖某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核算其累计工龄已达10年以上不足20年,每年应享有带薪年休假标准为10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因此,职工只要自工作时起累计连续工作已经满12个月即可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无需再满足在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条件。肖某在甲公司连续工作虽不足一年,但其已满足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在甲公司应享有带薪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但折算后不足一天的部分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肖某在甲公司共计工作时间为319天,其应享有带薪年休假天数折算为(319÷365)×10=8.73天,其中尾数0.73不足1天不予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即肖某应按照带薪年休假8天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很多人以为连续工作1年以上必须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其实这是错误的理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对此做了个答复: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很多人看后仍不明白。

我来解读一下人社部这个答复吧: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包含两层意思,1)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或2)职工曾在本单位之外的其它某一个单位连续工作过满1年;

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是指职工在任何一个单位都没有满一年,但几个单位之间的工作年限连续起来满了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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