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8日15时,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与网民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的主要内容。
企业有权增加更多福利
李建表示,职工从参加工作起,无论是在同一单位或者在不同单位,即使中间有间断也没关系,只要把工作时间累计相加满1年,就可以享受带薪休假。
探亲假、婚假和产假都不得冲抵年休假。
李建表示,各类企业包括外企首先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天数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但企业有权给职工创造更多的福利,如果企业愿意,完全可以另外再增加一些有利于职工的福利措施,包括休息休假措施。
用人单位如果拒不执行休假条例的规定,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部门将要求该单位按职工日工资的600%加倍向职工付赔偿金。
不安排休假须经职工同意
李建表示,单位如果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必须经过职工本人同意。
无论是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其他没有点到的单位、公司或机构,凡是能称得上单位的,有录用职工行为的,是招用人员的单位,都在条例适用的范围内。
带薪假工资基数将明确
职工带薪休假期间的工资基数是否包括奖金、津贴等内容成为继带薪休假条例通过后公众关注的问题之一。
针对条例规定,“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有网友提出,这里的“日工资收入”是否包括奖金、津贴、补助等内容。李建表示,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将会做具体的规定。《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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