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于11月5日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另外,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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