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每月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资。例如,商定每月第一天支付工资。在五一、十一长假里,第一天只是个假期。用人单位应当在4月30日和9月30日支付工资,如果实行周、日、时工资制,也应当按照周、日、时的周期支付,目前在建筑业中,通常是在工作完成后支付工人的工资,即,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职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在每季度末结算工资,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法律不允许在年底结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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