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晒工资单被解雇
网络媒体爆出,季某入职汉海公司创办的大众点评网,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岗位为业务拓展主任。公司的《聘用通知》中强调:工资属于高度机密,员工之间不得彼此交流工资信息。季某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如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公司有权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解约补偿。公司的员工手册也规定,未经授权披露员工个人信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可以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保密义务概述
我国公民的保密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应当作出或者不应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我国的宪法中早有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守国家秘密作为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已经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公民履行其保密义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该说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国家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国家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打听的国家秘密,绝对不打听;
5、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绝对不记录;
6、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谈论和处理国家秘密码事项;
8、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地方存放国家秘密;
9、不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国家秘密;
10、不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参观、游览和探亲访友。
此外,根据《保密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对已知的窃取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还负有坚决制止的行为和向有关方面举报的义务。
三、保密义务内容
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询问、现场查勘、审核证明资料等,可以知悉大量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这些情况都可能涉及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愿公开的事项等,关系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接受人在保险活动中的保密义务的规定。
(一)设定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的保密义务的必要性
投保人、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财产状况和个人隐私属于其商业秘密及隐私权的范畴。当今社会以尊重个人隐私和经济活动主体的商业秘密为原则,体现对人格权和商业秘密权的重视。投保人为了使保险人决定承保,告知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状况,甚至个人隐私,是为了求得保险保障。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情况也属于类似情况。保险人了解到的这些情况应当予以保密也就是法律要求的应有之义了。
(二)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会了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财产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而这些情况往往又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愿意公开的。为了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对其知道的这方面的情况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因此,再保险接受人在办理再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必须知悉再保险分出人及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业务、财产及个人隐私等情况,对此,再保险接受人同样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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