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昨日正式出台
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情况下的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昨天,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家单位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实施意见》正式出台。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国维说,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而劳动争议的特点也是主体多样纠纷多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因此,仅靠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来解决劳动纠纷,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经过多次协商,制定出台了《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大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杨丽说,三方协商机制(即遇到劳动争议纠纷时,由政府方、业主方、工会方三方携手商议解决)是国际惯例,而这次昆明市四家单位联合出台的《实施意见》则打造了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共同参与的三方协商机制。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国维副院长宣布《实施意见》于昨天正式公布实施。
正式实施的《实施意见》中,其核心内容就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昆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即昆明市总工会、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明企业联合会/昆明企业家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调工作机制开展调解工作。
《实施意见》中特别规定,协调工作必须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开展。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适用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也适用于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既适用于申请仲裁和起诉前,也适用于劳动仲裁和诉讼期间。值得一提的是,新规中规定,四类劳动争议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应当委托同级工会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一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二是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三是涉及政策性较强的劳动争议案件;四是其他适合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张国维副院长还表示,已经被确认具有效力的调解协议与诉讼判决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并且,具有判决书同样的效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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