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问题
1、最好不要在劳动合同种约定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合同,除了承担法定赔偿金之外,还要赔偿劳动者损失。否则,就会像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一样,既要承担赔偿金责任,又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2、一旦发生因违法解除而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争议,用人单位在举证时一方面要全力证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实在不能证明解除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坐以待毙,而是要积极举证证明该岗位已经不存在了,或者该岗位已经有其他员工顶替了,且公司已经与顶替的员工签署了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达到“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证明要求。
三、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的是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通过该规定可以看出,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同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改为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果双方另有违约赔偿约定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中说明,员工是可以要求回复劳动关系的,如果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劳动关系的恢复还要看个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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