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劳动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三倍于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合同期满后实际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在原条件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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