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871224
【实施日期】19871224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使建材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
进一步加强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
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的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国家经委《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测
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为
用户服务的方针,以产品技术标准为依据,对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三条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国家
、地方、企业)管理。
【章名】第二章机构和业务
第四条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在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的指导下负
责全国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法规、条例。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和组织制
定建材产品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
建材产品质量法规、标准及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统一规划和组建归口管理的各类建材产品监督检测中心。协同
国家标准局做好国家级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审查工作,逐步形成
全国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
(四)组织国家、行业安排的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查工作。组织优质产
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审查工作。
(五)指导和检查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组织的行业的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管理
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组织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省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
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可参照第四条有关内容制订
第六条国家和行业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分别是国家和行
业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权威性的法定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建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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