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验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进行调查和检查的重要手段,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药品注册检验是对申请人申报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药品标准进行的检验。指定检验是法律或规定某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进口时必须经过指定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的强制性药品检验。复验是药品抽验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向相关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的复核检验。
抽验是国家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有目的的调查和检查的过程,目的是判断药品质量的合格与否。这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技术方法进行的重要手段。
2.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3.指定检验
是指国家法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某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必须经过指定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才准予销售的强制性药品检验。
4.复验
药品抽验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的复核检验。
药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种 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种类包括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药品经营过程中的检验、使用过程中的检验和进口药品的检验。这些检验的目的是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机构实施,并出具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对于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是保障药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包括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药品经营过程中的检验、使用过程中的检验和进口药品的检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机构实施,并出具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对于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和中药品种,鼓励培育道地中药材。
第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对药品管理实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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