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首次、复查)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实验室,需提交以下材料各2份:
(一)申请书及相关附表。为减少重复评审,申请计量认证/授权/验收项目相同时,其评审合并实施,申请人需同时提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申请书。
(二)法律地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
1、法人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非法人提供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设置实验室的文件和法人授权文件,授权文件(委托书)内容包括:母体法人授权该机构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和行使职权的范围,愿意承担由检测工作不当引起的法律责任,不受来自母体法人的干涉的声明;母体法人法定代表人签名。
3、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实验室应提交依法设置实验室的批准文件。
(三)机构设置(指验收)或机构筹建(指授权)的批准文件(首次申请)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
(四)技术能力证明:最高管理者、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质量主管、内审员及其它检测人员系正式人员的证明或合同制人员的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从事特殊检测人员的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证明质量负责人和内审员经培训合格的注册内审员证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典型检验(测)报告复印件;执行标准时效性证明;近两年内参加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包括实验室间)汇总表复印件;
(五)质量体系及运行证明文件: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目录;内审报告(复印件);管理评审报告(复印件)。
三、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依法设立,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检测,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并有效运行相应的质量体系。
(二)实验室应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关系、与其从事检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环境,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四)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的或可移动的、临时的、多场所的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备对工作质量进行控制的能力及持续改进的能力。
(六)申请资质认定的产品,应具备9O%以上检验能力,且须具备主要项目检验。
(七)申请产品优先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依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国际标准。企业标准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资质认定(授权/验收)的依据,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能够覆盖企业标准所涉及的项目(参数),可按项目(参数)申请。如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据,实验室可制定检测标准或方法作为申请产品(项目、参数)的依据。
(八)满足《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九)申请资质认定(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首次申请),必须符合有关规划设置的要求,有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筹建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批文。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实验室新申请检验项目(含扩项),须书面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验收的实验室新申请检验项目,必须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划要求,并经其所在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同意,书面向承办单位提出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审查申请材料:承办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口头或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进行补充。
2、受理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受理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组成技术评审组,并将申请材料交评审组长。
3、不受理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资质认定(授权/验收)不予以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
(二)技术评审
评审组应在2个月内安排现场评审(整改时间不包括在内)。评审组长要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技术评审材料报发证机关。
(三)审批
发证机关接到技术评审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报局领导批准;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告知。
(四)颁发证书
发证部门自决定行政许可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书。
五、实施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与食品生产监管处,电话:0951-6038026、5069502
六、收费项目
本项行政许可参照质检机构计量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1200元/家,证书费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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