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和村镇工程质量监督。从我县近年来工程质量监督的实际情况来看,今后要特别注意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逐步减少或根除工程质量通病。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督,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指导,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直至根除;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住宅工程裂缝、渗漏、空鼓、起砂、脱皮、室内标高、几何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寻求工程质量通病特别是住宅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二是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指导。二是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根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特别是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之一。从我县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一些建设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不够规范,特别是工程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监理单位工作不到位,检查不严格问题突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应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在监督建设单位质量行为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程序实施的监督,特别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程序、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从目前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来看,个别建设单位在实施工程施工程序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尚未达到100%的要求;施工许可证滞后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监督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方面,要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和程序的严格监督。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监理单位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时,仍存在人员素质低下、行为不规范、工作不到位、控制不严等诸多问题。今后,我们的质量监督部门必须以监理单位的监督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三是切实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规定的监督。强制性规定是国家技术法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强制性规定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目前,我县严格执行强制*条文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据统计,近年来连续五次工程质量检查发现,近30%的问题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切实加强对强制*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今后,在强制*条文监督中,要注意加强施工,掌握和指导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条文,促进施工,监理单位正确执行强制*条文;同时,要加大查处力度。违反强制*条文的,能够整改的,要坚决整改到位,处罚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8-26【实施日期】2009-10-1【发布单位】【文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工(建设)局,各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环境工程质量,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环境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委托,负责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检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样和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监督抽样是指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中,根据工程实际,对实体进行抽样,对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等进行封样的活动。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具有相应检测资质、较高质量信用、检测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测机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监督抽检应突出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结合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控制资料(含见证检测、平行检验等资料)综合确定。
第六条监督检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监督抽检确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检测部位,检测完成后及时将监督检测结果反馈给市质监站,并定期汇总形成分析报告。
第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
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的;
2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使用前未经检验的;
3隐蔽工程应通知质量监督站而未通知的;
4深基坑监(检)测及桩基检测合同未送至市质监站备案的;
5未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法规、规定、标准及文件。
第八条混凝土强度、几何尺寸等监督抽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不符合要求构件所代表的检验批抽取五个构件进行监督抽检。
第九条未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违规工程,对该工程办理监督注册前已施工完成的部分按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检测方案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
1主体结构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的;
2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部位未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的;
3应执行见证取样而未执行的;
4实体质量有明显缺陷的;
5监督抽检不合格的;
6监督抽检结果与见证取样及平行检验结果明显差异的。
第十一条使用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建筑工程材料,按照相关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全数进行监督抽检。
第十二条申报优质结构的建筑工程,监督抽检的项目和数量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结构评优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监督抽检结果是工程验收和核查检测、平行检验等数据是否真实的重要依据。检测、平行检验等数据不真实的,应查清原因并进行处理。对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重点工程应委托监督检测机构或较高质量信用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郊区、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原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宁建工字[2002]107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二00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一条建筑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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