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可以转让,但有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拥有有限的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买受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原价回购,并考虑折旧和价格水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入等相关价款。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者也可以按照政府设定的标准向政府支付土地收入等相关价格,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明确,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擅自转让经济适用房被判无效
李某与王某本是一对要好的朋友,由于王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且急需房住,而车某有别的房子可住。因此为了帮王某解决住房困难,双方就商定,以李桌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该房由王桌居住,等将来能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将房子卖给王某。之后双方固琐事发生纠纷,李某将王某诉王法院,要求确认李某与王某约定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而只有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本案中李某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而王某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且该房未满上市的年限。因此李某主张将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无效,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全文6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