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去年年初到某公司工作。今年3月辞职时,公司称王某是到公司后学习的工作技术,按公司规定在本公司学徒后未干满2年的,辞职需支付违约金,扣发了王某的工资1000元。王某对公司的做法不服,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只要用人单位不是用专项资金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通过调查核实,人社部门认为王某在该公司只是进行了一般的学徒培训,单位并未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行培训,所以约定服务期、扣发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遂依法向该公司下达改正指令书,限期补发了王某的工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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