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时间:2023-05-06 21:04:46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又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完全基于劳动者自愿,这也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必须遵循的自愿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其权利。但对于该权利用人单位仅有配合义务,并无提醒义务。即劳动者提出行使该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但劳动者未提出行使该权利时,用人单位继续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不违法。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当用人单位不想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当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要有法定理由,若是以法定理由解除或终止,则只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若没有法定理由想解除或终止,则需要支付赔偿金,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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