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也规定了双倍工资,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条适用的二倍工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适用本条双倍工资的规定。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既然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然也不能再主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劳动者必须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曾经提出这种要求。
3、在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劳动者不能再主张双倍工资。
可以看出,本条在适用中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来说,始终是弱势一方,即使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会屈从于用人单位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坚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自己面临失业的危险,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意味着自己丧失了主张二倍工资的前提条件;所以本条规定实际上在实践操作中还是存在很大局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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