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陈某到一家建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代表一职。劳动合同约定陈某每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1010元加销售回款数额2.5%的提成。双方每年续签一次劳动合同。2008年11月,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认为陈某连续三个月无销售业绩、连续六个月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便通知陈某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经仲裁后建材公司诉至法院,认为依照公司规章制度,陈某工作不称职,公司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向陈某公示了上述制度,也没有对陈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法院一审判决该建材公司按照陈某工作年限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提前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共计3500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建材公司认为陈某不称职,但未对其培训或调岗,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充分,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陈某,故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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