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到一家化工公司工作并签了为期五年的。去年11月公司和一高校合作推出了一个新产品,新产品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由于我操作不规范,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连续出了两次工作失误,造成部分产品质量不达标的后果。为此,公司书面通知我终止。
我认为我和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也没有对我进行培训,公司不能解除我们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这一做法合法吗?
读者:李平
李平:
可以首先明确的是,公司不能和你。
我国《》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新产品要求技术条件高,你不能适应现有的工作岗位,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对你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你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人后,公司才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未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公司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程永杰李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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