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下,当员工购入股票并选择离职时,其有权申请退出所持有的股票权益。
然而,若购买的为原始股票,则不存在所谓的“退股”概念,因为此类股票仅可在持有者之间进行转让。
但是,如果该公司的股东大会或代表其行使决策权的董事会就此问题达成共识,允许员工退出股权,那么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便可实现这一目标。
至于具体的操作方式和流程,将由股东大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商议与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